發文字號:
經濟部水利署 91.06.21 經水綜字第091140049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前經濟部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處及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所
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其名稱或條文內容有機關名稱者,均應修正
為「經濟部水利署」
主 旨:本署成立前 貴單位主辦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倘名稱或條文內容有機
關名稱者,請於文到一週內完成修正,請 查照。
說 明:一 前經濟部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處及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
會所發布之法規命令 (如河川管理辦法等) 及行政規則 (如經濟部水
利處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等) ,其名稱或條文內容列有「經濟部水
資源局」、「經濟部水利處」、「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之機關名稱者,均應修正為「經濟部水利署」,請就 貴管主辦之
上述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於文到一週內完成修正草案。
二 有關法規命令部分,請本署主辦組室完成修正草案後,交由水利行政
組依規定程序發布並副知綜合企劃組 (台北) 。
三 有關本署行政規則部分,請主辦組室完成修正草案後簽會水利行政組
,奉 署長核定後下達,並副知水利行政組及綜告企劃組 (台北) 。
四 至於有關本署附屬機關之行政規則部分,請各機關自行修正後下達,
並副知本署水利行政組及綜合企劃組 (台北) 。
五 前述行政規則如涉及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政裁量權而訂頒之
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登載政府公報發布。涉及本署法規,於核定後移由水利行政組統一辦
理發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