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87.01.13 (87)交路字第00028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法院調解程序筆錄」非屬債權憑證,為保障個人隱私權益,不得持
憑要求查詢債務人之車籍資料,監理機關應以法院債權憑證辦理,或由司
法機關來函查證後提供
主 旨:關於貴屬公路局函為民眾持「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要求查詢債務人之車
籍資料,可否比照財政部國稅局債權人申請債務人財務資料規定辦理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交二字第五五七四二號函。
二、查本案貴屬公路局函既稱「民眾持『法院調解程序筆錄』係執行完畢
與否,公路監理機關無法查證」,故為期確保個人隱私權益,本案仍
請依本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路臺監字第一一00八號函示處理原則
「憑法院債權憑證辦理,或由司法機關來函查證後提供」辦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