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0.01.30 (90)交路字第0009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貴局函報依行第程序法辦理各行政機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作業,遇有
應受送達人拒收時,將依法辦理留置送達乙案
主 旨:有關貴局函報依行第程序法辦理各行政機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作業,遇有
應受送達人拒收時,將依法辦理留置送達乙案,請依說明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貴局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業八八五五○○○五-○○八號函辦理
。
二 查本案經貴局函請法務部釋示,依該部函示略以,貴局辦理各行政機
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倘應受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
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留置送達或寄存送達。而貴局於前開號函亦說明
行政程序法實施後,將依上開法務部函示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辦理。
三 因行政程序法已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而全國各警察機關
、公路監理機關等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相關文均係委託郵局掛
號送達,因其數量龐大,未來貴局各地區郵局配合行政程序法辦理留
置送達或寄存送達之實務處理作業、流程為何?請速函報目前辦理情
形,俾使轉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四 另貴局於前開號函提及擬不予檢討修正「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
辦法」乙節,查該辦法之相關送達規定與行政程序法不符之處,業經
法務部函示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另立法院於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相關委員亦提出修正前開實施辦法之
要求,故為期法理規定周延,俾免相關法規規定不合致生日後援引爭
議,仍請貴局速提前開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報部 (郵電司) ,俾循法制
作業程序檢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