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郵政總局 91.03.14 (91)業字第31500100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郵局協助辦理執行命令扣押金額之案件時,應於收受命令後逕行扣除掛號
附回執郵資
主 旨:為簡化並統一作業手續,各地郵局協助辦理執行命令扣押金額之案件時,
用以匯寄扣押金額之掛號附回執郵資,各地郵局將於收受命令後逕行扣除
,請轉達各地行政執行處查照。
說 明:據報:近來各地郵局收到各地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之案件激增,因各地執
行處對於執行案件囑協助收取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寄回移送機關之郵資扣收
方式不一,有於執行命令上載明「第三人逕行扣除郵資」者,亦有未載明
者,致各地郵局處理上頗有困擾。為簡化並統一作業手續,擬請轉達各地
行政執行處,今後各地郵局協助辦理執行命令扣押金額之案件時,將於收
受命令後逕行扣除掛號附回執郵資,以利匯寄扣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