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1.02.04 交路字第09100184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
要 旨:
汽車運輸業受僱駕駛人遭吊扣 (吊銷) 駕照期間,為避免不知情形下繼續
僱用無照駕駛人,建請公路監理單位得副知受僱公司
主 旨:貴會函為汽車運輸業受僱駕駛人遭吊扣 (吊銷) 駕照期間,為避免不知情
形下繼續僱用無照駕駛人,建請公路監理單位得副知受僱公司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北市計客字 (九一) 第○○二號函。
二、查個人駕車違規之行政處分資料,依據法務部公布之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駕車違規之確定裁判及行政處分」係屬
代號C一一四受保護之個人資料,故公路監理機關對於上開資料之處
理及利用,應依前開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另依據前開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
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其另敘明有九
款但書例外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其中該條文第九款之規定為
「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故貴會擬請提供受僱駕駛人違規資料乙節,
宜先釐清確定其適法性。
四、至於,運輸業者僱用駕駛人應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而如何取得僱用當
事人書面同意乙節,宜由業者運用僱用契約等內部管理機制自行控管
,如其洽取個人資料無適法疑義,則公路監理機關究以電腦連線開放
查詢或以公文副知業者等方式提供資料,則屬實務執行細節,本部將
請各公路監理機關自本權責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