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4.02.16 交路字第09400013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
要 旨:
辦理公有停車場收費業務,為取得欠費民眾車籍資料,可否轉請公路監理
機關提供車籍資料乙案
主 旨:貴府函詢○○公司辦理公有停車場收費業務,為取得欠費民眾車籍資料,
可否由貴府轉請公路監理機關提供車籍資料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4 年 1 月 19 日府建用字第 0940002820 號函。
二、本案本部意見如次,請卓參:
(一) 本案所稱之公有「停車場」,係指「路邊停車場」,或為「路外停
車場」,來函未予敘明,首應釐清;若為路外停車場,仍請依本部
93 年 11 月 26 日交路字第 0930063287 號函示意見辦理 (諒悉
) 。
(二) 本案如為路邊停車場,查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之運用範圍等事項應依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俾免民眾權益受到
侵害;今貴府洽取之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提供○○公司,是否符合上
開法律相關規定,宜請貴府妥為衡量,並敘明適用條款及其相關法
源再行報部。
正 本:苗栗縣政府
副 本:本部路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