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6.12.11 交路字第09600117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要 旨:
因車籍資料涉及民眾隱私,鎮公所為業務需要申請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時,
請依說明辦理
主 旨:有關貴府函為旗山鎮公所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作業,申請查詢公路監理車
籍資料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府 96 年 11 月 23 日府警交字第○九六○二
五三二八○號函辦理。
二、查停車場法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路邊停車場費率訂定、收取停
車費用等業務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另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 7 日內補繳。本案
經查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 3 條規定:「停車場之主管
機關為高雄縣政府,負責規劃、設置、管理與執行。」,故本案旗山
鎮公所為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作業,應由貴府依據上揭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5 項向公路監理機關洽取車籍資料,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 17 條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安全維護事宜,而非由旗
山鎮公所申請查詢。
三、鑒於本案擬申請查詢之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涉及民眾隱私,係屬受保護
之資料,請貴府提出申請時,應就實際使用車籍資料之單位為辦理旨
揭業務申請查詢車籍資料之使用需求及擬查詢項目逐一檢視,並將所
需車籍資料項目、用途及理由補充敘明。
四、另為落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防止車籍資料不當使用或外
洩情事發生,為使車籍資料合理運用,並請貴府針對未來實際擬使用
該車籍資料之單位或使用者訂定相關資訊使用控管規範及保密措施送
部參辦。
正 本:高雄縣政府
副 本:本部路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