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6.04.13 交路字第09600273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駕駛人同時領有小型車及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重型機車駕照逾期未換發
可否繼續駕駛輕型機車
主 旨:貴法院函為駕駛人同時領有小型車及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重型機車駕照
逾期未換發後,可否繼續駕駛輕型機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 貴法院 96 年 4 月 2 日屏院惠刑樂 96 交
聲 25 字第 0960006973 號及 3 月 2 日屏院惠刑樂 96 交聲 25
字第 0960004394 號函辦理。
二、查國內車輛駕駛執照管理係以一人一照為原則,惟鑑於現階段尚未完
成汽、機車駕駛執照二照之合一,另考量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小型車駕駛執照仍具允許駕駛輕型機車
之資格,爰駕駛人如同時領有小型車及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而重型機
車駕照已逾期未換發者,其於騎乘輕型機車經稽查以「未攜帶駕駛執
照」具體違規事實舉發者,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意旨,宜依
舉發之「未攜帶駕照」違規事實裁罰。
正 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金門縣政府、連
江縣政府、本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