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郵政總局 90.02.13 業字第88550005-0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
辦理各行政機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作業規定事項
主 旨:函報本局辦理各行政機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作業規定事項,請鑒核。
說 明:一、依據鈞部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交路九十字第○○○九六二號函辨理。
二、查行政程序法自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局為配合該法辦理
各行政機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作業,除於八十九年十一、十二月於北
、中、南三區局訓練中心,辦理「行政文書郵務送達實務講習」,以
加強相關法令之宣導外,並訂定相關送達實務處理作業(含一般送達
、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及寄存送達等)及流程等規定,於八十九年十
二月中旬通函各局遵照辦理,檢奉相關通函規定如附件請鈞參。
三、相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作業,實施迄今僅月餘,因屬新制且較繁雜之
送達作業手續,除部分郵局偶有疏失外,大致而言,初期辦理情形尚
稱順利,未見較具爭議性或法令難以落實之實務困難事項;嗣後行政
機關付郵送達之行政文書或日漸增多,如遇法令規定辦理送達事項於
實務上有窒礙難行情事時,將另行函報。
四、至函示檢討修訂「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辨法」乙節,經審慎研
議後擬免辦理。謹將理由敘明如后:
(一)查行政程序法未就郵務送達事項另訂相關子法,故於第六十八條第
五項規定,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
「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查該準用之「郵政機關送達
訴訟文書實施辨法」,主要係規範本局辦理郵務送達「訴訟文書」
手續之規定,多年來,本局依該「辦法」規定事項辦理送達「訴訟
文書」事宜,尚稱允當,並無窒礙難行之處。為期順利並妥順賡續
辦理既有已正常順暢之訴訟文書郵務送達事項,現行之「郵政機關
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宜予維持。
(二)對於若干有關郵務送達行政文書適用法令疑義事項,本局業已函請
法務部釋示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依「法律優先於命令」之法律
原則及主管機關之函示在案,相關行政文書送達事項,本局將依行
政程序法辦理,當不致再生援引法令爭議情形,因此,本(九十)
年起各機關交寄行政文書(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文書)郵務送
達之實務作業手續及流程雖有增加,但執行上尚無疑義。
五、綜合右項說明,為免增加送達「訴訟文書」之作業手續及困擾,及加
重投遞人員之負擔,現行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相關
規定宜予維持,擬免檢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