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2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要 旨:
本案辦理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胸部X光檢查,旨在防杜肺結核於市校擴大
流行,其篩檢對象包括所屬各級學校內罹患肺結核結案及與接觸頻繁與遴
近 3 班之師生,故係屬學校衛生法第 8 條第 1 項後段之特定檢查
有關 貴局辦理本市96年度學校教職員工胸部X光檢查工作,擬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本府衛生局提供行政協助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學校衛生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
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依來文 貴局
辦理本件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胸部X光檢查,旨在防杜肺結核於本市及校園擴大流行,
其篩檢對象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編制內教職員工、公私立高中職一年級學生、
貴局所屬各級學校內罹患肺結核結案及與其接觸頻繁與遴近 3班之師生,故本項工作係
屬前開規定後段所稱學生及教職員工之特定疾病檢查,核先陳明。
二、本件 貴局擬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 2項規定請求本府衛生局提供行政協助,其情節和
理由既與 貴局辦理本市95年度學生健康檢查工作相似,爰請參酌本會95年 7月26日箋
見意見(如附件)辦理,復請卓參。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