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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96.11.13 衛署醫字第096022251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衛生署主管法規中有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臺北縣升格準直轄市後,準用本署主 管之法規。
法 規 名 稱
條、項、款、目
醫師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心理師法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呼吸治療師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行政院衛生署暨直轄市政府生局所 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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