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01.11 農輔字第09401005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
要 旨:
農民兼具民意代表等職務得否以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農民兼具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或村
(里)長及鄰長身分者,如仍實際從事農作者,得否依「從事農業工作農
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以非會員資格參
加農保案
據內政部 93 年 12 月 31 日內授中字第 0930721014 號函略以,依地方
制度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員、鄉(鎮
、市)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
選舉之,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又司法院釋字第 299 號解釋意旨略
以,地方民意代表集會行使職權,雖仍得受理各項合理之報酬,性質上仍
應為無給職。再查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 1 項及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
,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為無
給職。揆之上述,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或村(里)長均為有任期制且為無給職之公職人員,另鄰長並非地方制度
法所規範之對象,其性質為義務職。準此,農民兼具直轄市議會議員、縣
(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或村(里)長及鄰長身分者,如仍實際
從事農作者,得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
資格審查辦法」規定以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