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7.26 環署廢字第09600535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調查廢棄物非法棄置廠址之費用是否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所稱
「衍生之必要費用」疑義
主 旨:有關函詢貴縣○○鄉○○工業區○○○路○號非法棄置場址細部調查費用
是否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所稱「衍生之必要費用」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96 年 7 月 16 日桃環廢字第 0960803539 號函辦理。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所稱「衍生之必要費用」,指行政機
關為妥善代為履行清除、處理,而就「不可欠缺之程序」所支出之費
用而言,宜就個案判斷。本件對非法棄置場址所進行之調查檢測,如
不予執行,即無法妥善續行清除、處理程序者,即屬該規定之衍生必
要費用;如非因代為清除、處理所進行之調查檢測,自無從提列為「
衍生之必要費用」。
三、又本件之調查檢測如係代為清除、處理之前置作業,即屬行政執行程
序之一部,縱未實際進行移除(清除)作業,仍屬「衍生之必要費用
」。惟行政機關欲對義務人取得該項代履行費用之請求權,應遵行行
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9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所定程
序,始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