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3.05 環署廢字第09700171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車輛駕駛人亂丟煙蒂,經調查該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以
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全文內容:車輛駕駛人亂丟煙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分對象案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
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
象應為實際行為人,先予敘明。
二、本案有關車輛駕駛人亂丟煙蒂違反前述規定,經環保機關依行政程序
法相關規定,於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
驗法則,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
處分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