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4.30 環署廢字第09700298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主管機關應依事實調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行為人,係屬自然人或法
人,並依行政罰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一、依行政罰法第 1 條及第 3 條規定,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
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即行政機關欲為行政行為時,有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義務。
二、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案件之行為人,究為自然人
或法人,請貴局依事實認定,並請依行政罰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