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04.09 公訓字第093000293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9 日
要 旨: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主管機關疑義
全文內容: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主管機關疑義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
政部訂定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
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爰縣議會係獨立編列預算及對外行文之機
關,未隸屬於縣政府。另如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其他縣
(市) 議會亦同。復查相關人事法規中,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
則第九條第二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公務人員陞遷法
施行細則第六條,均明定各該法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民大會、總統
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 (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縣
(市) 議會」。
二、據此,基於實務運作需要,並參酌地方制度法及各相關人事法規,省
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得視同公務人員訓練進
修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