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21 北市法二字第095305615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工二、工三分區之第六組社
區遊憩設施類別核准條件之一「員工」之定義,如認定與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勞工定義相同,自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始得稱為員工
主旨:關於 貴局副知本會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工二、工三分區
之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中之員工如何定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局95年3月15日北市都規字第09530837500號函辦理。
二、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工二、工三分區之第六組社區遊憩設
施類別之核准條件之一為:「限工廠附屬設施並需與工廠同一建築基地設置供員工使
用。」,該員工之定義,如經貴局認定與勞動基準法第 2條第 1款之勞工定義相同,
自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始得稱為員工,即以受雇主指示監督服勞務,
並受有工資之對價為要件。至臺灣全民休閒運動推廣協會95年 2月22日陳情書所陳之
股東、練習生等是否為員工,尚請 貴局參酌上開意見本於職權逕予認定之。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業於108 年2 月23
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所引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規定業於108 年5 月15日修正,併予提醒。另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