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93.12.23 台人(二)字第0930148716B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要 旨:
有關教師借調前在校服務未滿一學年之年資,得否與借調行政機關未滿一
年之年資併計辦理考核晉級
主 旨:有關教師借調前在校服務未滿一學年之年資,得否與借調行政機關未滿一
年之年資併計辦理考核晉級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台 (八八) 人 (一) 字第八八○六五○九○
號函釋規定,教師辦理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得比照職前年資採
計之規定,將借調期間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
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其中「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係指足年度並
參加考成 (績、核) 在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而言。致教師借調前在校
服務未滿一學年之年資依現行規定不得併計借調行政機關服務年資辦
理成績考核或年資加薪 (年功加俸) 。
二、茲衡酌教師辦理成績考核、年資 (功) 加薪 (俸) 係採學年制,而行
政機關辦理考績則採曆年度,教師在學期中借調行政機關任職,其借
調期間之教師本職仍然存在,並有繼續服務之事實,如因所服務之機
關與學校係用不同之考核 (績) 制度而無法併計年資辦理考核晉級,
將有礙產官學之人才交流,經擬案提經本部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召開
之「研商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教
師借調期滿歸建時,得參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教師配合國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出國協助友邦技術工作或借
調其他機關服務,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保留底缺留職停薪人員,
准予列冊參加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
欄內註明。』之規定辦理。」
三、考量教師除借調行政機關外,亦包括借調擔任立法委員、公私立學校
、公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等學校機關 (構) 任職相關工作。為應
借調教師晉薪權益之衡平,以期落實教師人力彈性運用及產官學人才
交流意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
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
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等措施,本部並已配合修正公立學校教
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二十一條,並屆研議完成階段,惟尚有後續法制
作業時程。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八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法律
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等法律位階及效力優先規定
,尚未宜以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解釋性規定之行政規則逾越法律授
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爰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
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併計按學
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之措施俟該辦法完成修法程序再以據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