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94.12.29 台人(二)字第09401680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要 旨:
釋示學校教師因涉刑事案件,於未判決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就涉案教
師是否有教師法規定情事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
主 旨:各級學校教師因涉刑事案件,於未判決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就涉案教
師是否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事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
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請 查照。
說 明: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
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學校為契約之主體,對於
契約一方當事人之教師,其行為是否違反契約及相關之規定,應進行實地
查證,並據以為判斷。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紀律,教師因涉刑事
案件,於未判決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
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以書面記載調查事實、證據及程序等事項,再依
法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並應
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藉故拖延;其間該教師如有辦理
應即退休或申請退休尚未核定生效者,應依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結果
,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