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91.03.20 住福利字第09103050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
要 旨:
依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申請各項福利互助補助之時效規定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貴校曾○雄教授申請親屬喪葬互助補助之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貴校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師大人字第○九一○○○二五五九號函
辦理。
二 查「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喪葬互助
補助,應由申請人於喪葬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連同死亡
證明書或已辦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送請服務機關、
學校審定之。」對各類福利互助請領時效為利事實之審核,於福利互
助辦法訂有請領期限 (一般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眷屬喪葬互助
補助,如該眷屬係大陸地區之眷屬,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逾期不予
補助。此向為各機關審核應否核發福利互助所遵循之行政慣例,且福
利互助申請案之審核係適用行為時之法規,以避免同一事實發生日期
,因不同申請日期產生情形。
三 復查法務部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法律字第○○九○○四五八三三號
書函函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
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
時效之規定。」揆諸上述釋例要旨,本案曾師所申請之喪葬互助補助
其事實發生於民國八十六年間,依當時之「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申請期限,已逾三個月之請求權,其請求權已
罹於時效,本案歉難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