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04.23 局考字第093001219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3 日
要 旨: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主管機關?其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標準疑
義
全文內容:一、查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公訓字第○九
三○○二九三八號函略以:「......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訂定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爰高
雄縣議會係獨立編列預算及對外行文之機關,未隸屬於高雄縣政府。
另如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其他縣 (市) 議會亦同。復查
相關人事法規中,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公務
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均明
定各該法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
院、各部 (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 、省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縣 (市) 議會』。據此,
基於實務運作需要,並參酌地方制度法及各相關人事法規,省政府、
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得視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二條第三項所定之主管機關。」
二、復查本局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局考字第○九二○○二二○五一一
號函略以:「......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定,
各機關 (構) 學校可依其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之旨,似不宜要求地方政
府一體適用。是以,為尊重地方自治精神及其相關權責,各地方政府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如因業務需要,且核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暨其施行細則所規定,得核予進修費用補助之事項,自得另定規定
(包括進修費用補助標準) ,以為適用。」是以,議會所屬公務人員
申請在職進修,其進修費用補助標準,如因考量業務實際需要,且核
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暨其施行細則所規定,得核予進修費用補助之
事項,自得另定規定 (包括進修費用補助標準) ,以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