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02.22 局考字第094000358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其中「異地」係指服務機關 (構) 所在
地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而服務機關 (構) 應以「實際工作地點」為
認定標準
主 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書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其中「
異地」係指服務機關 (構) 所在地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而服務機關
(構) 應以「實際工作地點」為認定標準 1 案,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民國 94 年 1 月 27 日人力字第 09400
00439 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公務人員休假須持「國民旅遊卡」
、「異地且隔夜」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申請公務人員
休假旅遊補助。其中「異地」之規定係指服務機關 (構) 所在地以外
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因此非以隸屬之上級單位或有關「國家賠償法
」訴訟地方法院之認定為標準,而以實際工作地點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