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7.07.10 部退二字第097291714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
要 旨:
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
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退休(職、伍)法令條件者,參照行政程序法公
法請求權 5 年之規定,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5 年內申請核給
主 旨: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
營事業人員於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者
,其申請辦理退休(職、伍)之期限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民國 97 年 6 月 4 日局給字第 0970013336 號書函。
二、本案經本部以 97 年 7 月 l 日部退二字第 0972943566 號函擬具
研議意見函陳考試院,提經同年月 10 日考試院第 10 屆第 292 次
會議討論並作成決議以: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軍、公、教人員、其
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該退休(職、
伍)法令之條件者,參照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 5 年之規定,得於
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5 年內申請核給退休(職、伍)金。爰請參照
上開考試院會議之決議辨理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