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7.08.13 部退二字第0972965796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第一則
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等於轉任
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項退休(職、伍)之規定者,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
日起 5 年內審請核給退休金
第二則
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由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其所具
公教人員任職年資處理原則,應依規定之原則辦理,另條例施行前轉任政
務人員,並於施行後退職者,處理原則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第一則
全文內容:依考試院 97 年 7 月 10 日第 10 屆第 292 次會議決議:基於保障當
事人權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
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該退休 (職、伍) 法令之
條件者,參照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 5 年之規定,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
日起 5 年內申請核給退休(職、伍)金。本部 95 年 9 月 27 日部退
三字第 0952656591 號函釋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未合部分,同時停止適
用。另本令發布前,已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者,不再變更。
第二則
主 旨:有關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其所具公、教人員年資相關權益事項,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說 明:一、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
定:「本條例施行後擔任政務人員者,如有曾任軍、公、教人員、其
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於轉任時,符合各該退休(職
、伍)法令之條件者,應依其原適用之各該退休(職、伍)法令核給
退休(職、伍)金。」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依
本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
者,除於轉任前已辦理退休(職、伍),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俟再
任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依各該退休(
職、伍)法令辦理者外,應於轉任政務人員 1 個月內,由各該軍、
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原服務機關(構),函
請其退休(職、伍)案件之核定機關(構),以其轉任前最後職務之
等級(階)及待遇標準,辦理退休(職、伍)。」又上開退撫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辦理退休(職、伍)人員之辦理期限,依本部 97 年 8
月 13 日部退二字第 0972965796 號令規定,依考試院 97 年 7 月
10 日第 10 屆第 292 次會議決議: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政務人
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
人員於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該退休 (職、伍) 法令之條件者,
參照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 5 年之規定,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5 年內申請核給退休(職、伍)金。是以,自本部上開令發布後,軍
、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轉任政務人員時,如
符合各該退休 (職、伍) 法令之條件者,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5
年內申請核給退休(職、伍)金。
二、茲依前開規定,就退撫條例施行後,由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
其所具公、教人員任職年資處理原則說明如下(詳如附表 1):
(一)轉任時已符合退休條件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5 年內,依其轉任前之身分(公務人員
或教育人員),分別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核給退休金。
2、依其意願保留年資,俟再任公職時,再各依該職務所適用之退休
法令辦理退休。
3、選擇第 2 種處理方式者,應考量其政務人員退職時可能已逾命
令退休年齡或其已無再任公職之可能性,以避免其於政務人員退
職時,已逾 5 年請求權時效,且因年齡問題或其他事由而無法
再任公職,致無法請領退休金,造成權益上損失。
(二)轉任時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於轉任時,依其轉任前之身分(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按其服
務年資,依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之給與標準,核給一次給與(
教育人員之資遣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辦理)。
2、於退職後 5 年內,向轉任政務人員前原服務機關申請按其服務
年資,依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之給與標準核給一次給與。
3、依其意願保留年資,俟再任公職時,再依該職務所適用之退休法
令辦理。
三、至於退撫條例施行前,由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並於條例施行後退
職者,其所具公、教人員任職年資處理原則,另列表說明如附表 2。
四、茲以上述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相關權益說明,涉及轉
任人員權益甚鉅,爰請人事單位於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轉任政務人員
前,或於貴機關(構)辦理政務人員退職時,就上開權益事項詳為說
明,俾維護是類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