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5.09.11 部銓一字第095269659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要 旨:
軍聘人員離職轉任公務人員,其休假年資是否銜接疑義
主 旨:關於軍聘人員於週五離職,次週一至公立學校報到擔任公務人員,其
年資是否銜接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5 年 8 月 30 日局考字第 0950022494
號書函轉台端同年月 25 日致該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人員......年資街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第 2
項)......年資未街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 2 項規定。
(第 3 項)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 2
項規定。」復查本部 76 年 5 月 12 日 76 臺華典三字第 92042
號函釋略以,軍中聘雇人員辭職(解除聘雇)轉任公務人員,同意從
寬比照請假規則第 9 條(按:現為第 8 條)規定,年資街接者,
其軍中聘雇人員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年資辦理休假,年資未街接者
,須俟其轉任公務人員滿 l 年後,始可將其原任軍中聘雇人員年資
併計休假(按:現為自次年 1 月核給)。另查本部 76 年 6 月 2
日 76 臺華典三字第 97143 號書函略以,請假規則第 9 條(按:
現為第 8 條)規定所稱之「年資街接者」或「年資未街接者」,係
以書面之公文書為事實認定之標率,公務人員辭職再任,其原職單位
出具之離職證明書中之離職生效日期與新職單位之派代令中之到職生
效日如為同一日,即視為年資街接,反之,即視為年資未街接。再查
本部 92 年 6 月 11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57466 號函釋略以,公務
人員應徵入伍辦理留職停薪,退伍生效日期與復職生效日期非同一日
,不得視為年資街接,惟如經服務機關依個案核實認定,扣除必要之
在途期間後,即辦理報到者,准予溯自退伍或停役當日為復職日,則
視為年資街接。
三、綜上,軍聘人員辭職(解除聘雇)轉任公務人員,其離職生效日與到
職生效日非同一日者,係年資未街接;惟如經新職服務機關按個案審
酌認為得和除必要之在途期間,且追溯到職生效日與離職生效日相同
時,始得視為年資街接。另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係就期間末
日之認定加以規範,與本案年資是否街接無涉,尚無法據以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