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2.10.23 部銓三字第09222329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關於公務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降級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
俸差減俸者,懲戒處分期滿後,機關應如何辦理俸給一案
主 旨:關於公務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降級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
俸差減俸者,懲戒處分期滿後,機關應如何辦理俸給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案前經本部九十二年八月六日部銓三字第○九二二二六四九八九號
函復略以,本案本部刻正審慎研議中,俟有具體結論,再行函復在案
。
二 查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 (第一項)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
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
管職務。 (第二項)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
俸,其期間為二年。」復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條規定:「 (第一
項) 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 (第二項) 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
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第三項) 降級人員依
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
應比照復俸。……」另查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
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準此,受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降級
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懲戒期滿任職機關應如何辦理俸
給一節,依上開規定,受前開懲戒降級處分,有級可降者,依法再予
晉級時,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於年終辦理考績時,自所降之
級予以遞晉,茲考量是類人員之衡平性,無級可降人員,自宜比照辦
理,即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規定之考績獎懲結果,於年終辦理
考績時,按當事人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四 有關該類人員於懲戒處分期滿後,依其年終考績 (成) 結果比照復俸
時,其擬予獎懲用語為何一節,茲以渠於辦理年終考績 (成) ,依前
開規定逐年復俸時,其擬予獎懲用語宜視上開人員類別及考績 (成)
等次,應適用下列本部增設之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一) F41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有案,依
法比照復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績列
甲等者)
(二) F42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有案,依
法比照復俸一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績列
乙等者)
(三) F43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有案,依
法比照復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成
列甲等者)
(四) F44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有案,依
法比照復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成
列乙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