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89.01.06 (89)臺處會字第002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國防部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
主 旨:貴部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核復如附表,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 (八八) 勵勤字第○九九九號函。
國防部請釋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核復表 | |
請 釋 示 內 容 | 核 復 內 容 |
一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採 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 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按 文義補償廠商損失,係受政策因 素所導致,而非人為偏失所造成 之賠償,是不合國家賠償法之賠 償要件。然終止契約及解除契約 ,兩者在意義上有所不同。…但 不論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純屬機 關基於公共利益斷然採取之處置 ,對廠商而言,其所產生之損失 應予賠償是無庸置疑的。但就購 案之預算而言,是經法定程序以 為之,其目的在獲得俾推展公務 所用,而今因政策變更中途停擺 ,顯與施政目標不符,是故所生 補償金一事。在無是項預算用途 之情況下,請釋示如何籌源因應 ? | 關於採購契約因政策變更,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契約,應補償 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此項損失之預 算應如何籌措部分,以上項損失性質 ,屬處理採購案所衍生之費用,宜於 該採購案之預算項下支應。如機關年 度預算無法支應時,應專案報經核定 後辦理。 |
二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廠 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 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本 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但得標 廠商與機關間之司法爭議,已提 付仲裁,申 (聲) 請調解或提起 民事訴訟者,不在此限。如機關 對購案之驗收認定應減價收受, 而廠商咸認一切依約行事,引生 爭議,拒絕簽字完成驗收,致無 法付款結案,並向申訴委員會提 出申訴但遭駁回後,廠商仍不服 再向法院提出告訴,唯此採購案 款又已屆滿預算保留期限 (第五 年) ,依決算法第七條規定:決 算所列歲入應收款、歲出應付款 ,經政府催收或通知申請領取, 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仍未 實現者,可免予編列,即本案未 支出款應予繳庫。上舉情形: ( 一) 案款是否可專案申請再保留 ?亦或提存法院俟判決後再執行 付款事宜? (二) 如廠商勝訴, 所需訴訟費以何種費款支應? | 一 有關採購計畫預算已屆滿預算保 留期限五年可否再申請保留部分 ,仍請依決算法及中央政府決算 編製要點規定辦理。至相關工程 款可否提存法院部分,屬機關預 算執行權責,仍請本於職權辦理 。 二 如廠商勝訴,所需訴訟費以何種 費款支應部分,如屬工程方面之 訴訟費,以訴訟費為工程管理費 支用項目之一,應請於工程管理 費內列支,如屬財物及勞務採購 ,其訴訟費用係屬採購案衍生之 費用,宜由相關採購案經費項下 支應。 |
三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審 議判決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 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處置。 招標機關不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之建議辦理者,應報請上級機 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以書面向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 理由。 第一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 請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 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按文義即辦理採購機關有違反法 按文義即辦理採購機關有違反法 令之責任,致造成廠商損失而遭 受求償,請釋義 (一) 可否依國 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處理? (二 ) 如不合前項規定,其衍生賠償 款源如何籌支? (三) 所生公帑 損失之責任如何歸屬? | 一 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處 理部分,以機關採購行為性質, 屬私經濟行為,非屬公權力之行 使,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 。 二 其衍生賠償款源如何籌支部分, 如因採購案衍生之賠款,屬採購 案衍生之費用,宜於該採購案之 預算項下支應,如機關年度預算 無法支應時,應專案報經核定後 辦理。 三 所生公帑損失之責任如何歸屬? 應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