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2.03.13 處實一字第0920012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鄉鎮市公所為加強照顧退休人員晚年生活及聯繫感情,編列補助退休
人員聯誼會舉辦各項活動經費,是否妥適案
主 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鄉鎮市公所為加強照顧退休人員晚年生活及聯繫情感,
編列補助退休人員聯誼會舉辦各項活動經費,是否妥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處中部辦公室案陳貴府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府主一字第○九二
○○一五五六四號函辦理。
二 經查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規定,鄉 (鎮、市) 財務收支及管理為其自
治事項,又依「中央對臺灣省各縣 (市) 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第四點第六款第三目規定,有關縣市政府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 (捐
) 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及依同款第四目
第二子目之規定,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農會等團體或
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則不適用
前述限額二萬元之規定,暨該要點第四點第七款第二目之規定,鄉 (
鎮、市) 公所處理民間團體之補 (捐) 助事項,係由縣政府訂定相關
管考規定予以監督考核。是以,本案宜蘭市九十年度總預算編列補助
退休人員聯誼會活動經費五萬元,宜由貴府參酌前述規定及其相關意
旨,本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