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02.22 內授消字第09708211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有關各級政府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始實施各項災害應變之管制措施,
惟各級政府仍得依法逕予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或即時強制
主 旨:有關 貴縣函詢大安溪大峽谷管制是否適用災害防救法公告為災害管制區
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轉 貴縣政府 97 年 2 月 13 日府授消
管字第 0970002293 號函辦理。
二、經查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所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各項強制作為,係
於災害應變之非常時期賦予指揮官於必要範圍內之各項干涉行政作為
,並非平時即有之權限,俾合於比例原則。因此,本案倘尚未依規定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即欠缺本條實施之要件,自不得適
用本條之規定。
三、另本案報載區域如依實際情狀判斷確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為保護
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
鎮、市、區)公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之規定,勸告或指示撤離
,並作適當之安置。如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
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至 41 條之規定為即時
強制,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