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17 北市法二字第09631893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市有土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似無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
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適用,亦無適用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或土地徵收條例給予補償
主旨:有關 貴局為辦理臺北資訊園區開發案,擬拆除占用市有土地之私有建物,是否應予
補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9月7日北市財開字第09632598802號函。
二、依 貴局前揭函說明四所述,本案市有土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似無臺北市舉辦公共
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適用,惟是否得適用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土地徵收條例給予補償,本會意見如下:
(一)經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6條第 1項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
有土地者,由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價購不
成,且該土地係為舉辦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所必需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
理徵收。」其係以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為其適用要件,本件為市有土地
,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亦無土地徵收條例之適用。
(二)有關本件得否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4條規定,對於私有建物因拆除所
遭受之損失給予補償,按上開條文僅適用於該法第23條規定之情 形,亦即,僅
於民間機構為勘測、鑽探、施工及維修必要,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因
拆除建築物或工作物所給予之補償;本案為市有土地之開發利用而非因維修等工
程需要,自與上述情形有別,即無適用上開條文之餘地。
三、另本案占有人占用市有土地,本府自得依民法第 767條規定請求拆屋還地,並得請求
其返還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其弊為耗時不利開發。本案系爭土地屬市
有開發基金購地之財產,業奉市長指示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 BOT辦理開發,
如 貴局於衡酌本案後,為加速開發,擬考量本案住戶之歷史淵源及背景,專案簽辦
比照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辦法給予補償,非屬法律適用疑義,本會未敢擅專,敬請 貴
局本於案件處理之公平性,依職權裁量,併予敘明。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備註:本函釋說明二前研所述「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業於99年 6月28日更名為「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說明二(一)所述「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
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