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2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76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
要 旨: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所應適用之法規,應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為優先,僅在該條例未明文規定時,始有其他自治法規之補充適用(本件
停止適用)
主旨:為○○建築師事務所函詢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住宅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都市更
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後之高度檢討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7月31日北市都授新字第09630679811號函。
二、本案依 貴局來函內文說明暨附件○○建築師事務所之陳情書內容,可以得知本案疑
義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建築物高度之檢討所應適用法規之問題
。
三、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 1條第 1項開宗明義本自治條例之
立法目的,同條第 2項復規定 :「有關都市更新,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
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是有關本市都市更新事業所應適用之法規
,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外,其法規之適用應以本自治條例為優先
,僅在本自治條例未明文規定時,始有本市其他自治法規之補充適用。
四、本案所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已於本自治條例
第18條明定,要無擇優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餘地,且本案亦無新舊法
規過渡適用上之問題,故更無討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之必要。
五、以上意見,謹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本: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條第 2項規定業於 109年 7月 8日刪除; 另「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業於 100年 7月22日修正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自治條例」,惟不影響本件函釋意旨,併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