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88.08.06 臺財產局管字第880208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6 日
要 旨:
為避免本案代管之土地管理關係變動不定,並減化移交作業,該等土地仍
宜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依規定為相關處分
全文內容:查該等原委託 貴府代管之土地既已移由本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接
管,其委託管理關係已然中止,為免使現行委託管理之關係變動不定,並
減少繁複之移交作業,該等土地仍宜由本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逕依
規定處理,倘經查有符合放領辦法規定得辦放領工作者,自當由該分處依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