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5.02.17 內授中民字第09507222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縣(市)議會議事業務運作經費係明文規定之費用項目並有其適用範
圍,至其他議事業務運作項目之費用,則另行編列預算辦理之
主 旨:有關嘉義市議會建議將「縣(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之費用項目
甲、縣(市)預算下之部分文字修正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5 年 1 月 23 日處實一字第 0950000487 號書函。
二、查「縣(市)、鄉(鎮、市)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有關縣(市)議
會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分之項目及標準,自 92 年度起納入規定實施
至今,除各年度部分縣(市)議會曾建議增列部分項目及費用基準外
,並未有如嘉義市議會建議將前開費用編列基準之費用項目甲、縣(
市)預算下「縣(市)議會議事運作經費部分」之文字修正為「縣(
市)議會部分」之情事。
三、本案本部意見如下:
(一)縣(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內「費用項目」標題所列「縣
(市)議會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分」乃係屬縣(市)共同性編列預
算經費以列舉方式明列之,如「定期大會、臨時大會開會費」、「
編印議事錄、議會公報、刊物」、「各種年節、紀念活動費」、「
各種比賽經費」、「各種贈品、紀念章(徽)等」、「各種慰勞費
」、「國內經建考察」、「黨團(政團)補助費」等,俾供各縣(
市)議會編列預算之依據,其「縣(市)議會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
分」之文字,自未便修正為「縣(市)議會經費部分」。
(二)另於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說明第四點
,係指地方立法機關未列入該基準表內之其他議事業務運作項目之
費用,應以「地方民意代表費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規定及前項「縣(市)議會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分」標準百分之十
另行編預算辦理之。
(三)以上(一)及(二)係屬分別編列預算,兩者並無混淆之處。
正 本:行政院主計處
副 本:本部民政司(自治人員培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