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02.14 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10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未具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之建築師,得否辦理建築物及土地之估價業務
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函為貴署臺中行政執行處所詢「未具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之建築師,是
否僅能辦理建築物部分估價而不能就土地部分為估價」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5 年 8 月 31 日行執一字第 0950004867 號函。
二、本案前經本部 89 年 10 月 6 日台 89 內營字第 8910591 號函釋
示略以:「查『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
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為建築
師法第 16 條所明文。是建築師依法得為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包括
建築改良物及建築土地之估價,應無疑義」在案,該函示仍繼續適用
。
三、檢送上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6 日
台 89 內營字第 8910591 號
主 旨:關於開業建築師執行業務,得否為土地估價業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89 年 9 月 6 日高鑑華字第 8909001 號函。
二、查「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
、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為建築師法第 16
條所明文。是建築師依法得為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包括建築改良物
及建築土地之估價,應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