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89.10.06 (89)台內營字第89105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具建築師執照之建築師得依建築師法第 16 條規定,為建築物及土地
辦理估價業務
主 旨:關於開業建築師執行業務,得否為土地估價業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89 年 9 月 6 日高鑑華字第 8909001 號函。
二、查「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
、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為建築師法第 16
條所明文。是建築師依法得為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包括建築改良物
及建築土地之估價,應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