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5.10 行執一字第0011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0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因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所得之款項應入行政執行處設置之代收款
專戶暫行保管,並由會計單位審核處理收支帳務事宜
主 旨:各行政執行處就執行業務經收之款項,應如何入帳,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查執行程序中,因拍賣、清償、…等原因,由應買人、義務人或其他
關係人繳納或解繳之款項(例如:拍賣程序中應買人繳納之保證金、
拍賣查封物拍定人繳納之價金、債權人承受查封物繳納之價金、強制
管理之收益,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無代理人常駐執行處,由
義務人直接至行政執行處以現金或以開立票據方式繳納之案款、地方
法院辦理執行事件移交時,移撥之案款、行政執行處囑託其他行政執
行處或受其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之執行事件,所得之案款、依支付
轉給命令,解繳至行政執行處之案款、其他於執行程序中所收受之案
款等。),以無法直接轉交移案機關(債權人)或依法令規定應由行
政執行處處理者為限,性質上屬於各行政執行處設置之代收款專戶暫
代收之款項,應入該專戶暫行保管,俟行政執行處依規定之程序辦理
後,退還原繳納人或分配予移送機關及其他參與分配債權人。
二、前開款項應由執行人員載明款項之明細(例如執行案號、繳款人、金
額、類別等),如經認確符合法定程序,屬前揭代收帳款,即送請會
計單位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審核處理收支帳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