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5.11 行執一字第00118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1 日
要 旨:
各行政執行處核發命令、憑證及公告等重要之公文書應蓋用機關印信(關
防)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主 旨:有關各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如扣押命令等)、執行憑證、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及拍賣公告、封條揭示、公示送達公告,屬重要之公文書,參
照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實務作法,均應蓋用機關印信(關防)及首長職
銜簽字章,請查照。
說 明:一、按主旨所列執行業務公文書,各處對之應如何用印,或有不一致者,
爰有統一規定之必要。
二、至於其餘公文之用印,則請依據公文程式條例、印信條例及行政院頒
文書處理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