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4.06.0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693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6 日
要 旨:
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資料
主 旨:檢送本部 94 年 5 月 13 日召開「研商受理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資料相
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其與貴管有關事項,請依議辦理。請縣市政府轉
知所轄各地政事務所。
說 明:為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0
930074840 號函釋,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登記資料,執行
發生疑義,經本部邀集法務部、部分縣(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
論。
附 件:研商受理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資料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18 樓第 4 會議室
三、主持人:張司長元旭 記錄:陳秀美
四、出席人員:
法務部 黃荷婷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彭麗霞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秦美琪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未派員)
臺北縣政府 許家鳳
臺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魏良卉
桃園縣政府 王小慧、陳玲瑛
本部地政司土地登記科 陳希婉
地政資訊作業科 杜雪霙
地籍科 吳燕芬、陳秀美
五、會議結論:
(一)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登記,於地籍資料庫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其他登記事項欄載有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及委託人姓名
、出生日期、統一編號及住址等個人資料。民眾申請查詢或閱覽時
,依現行作法,前揭資料均予提供,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及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093
0074840 號函釋意旨不符,應予修正。又多數信託專簿雖載有受託
人、委託人、受益人、監察人等詳細身分資料,惟其與人工登記簿
信託登記資料均係紙本登載,因個資法係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上開紙本資料未受其規範,仍可維持現行閱覽或複印作業方式,
全部資料予以提供。
(二)查委託人已非所有權人,僅能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
謄本,其申請查詢或閱覽信託登記資料時,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其他登記事項欄應僅顯示「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及委
託人之姓名、住址資料。另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因非委
託人,不得申請顯示委託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資料。有關地籍
資料庫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載個人資料之處
理,各地政事務所及本部地政司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1.資料欄位應分成 2 欄,一為登載「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
專簿」及委託人之姓名、住址資料,二為登載委託人之出生日期
、統一編號。本部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應配合修正相關電
腦作業系統程式,於修正完成後,新申請信託登記案件即可依上
述原則登載;另提供程式,供各地政事務所清查已登記之信託登
記案件,修正相關資料欄位。
2.委託人有需要顯示其出生日期、統一編號之信託登記資料者,應
於「地籍資料及閱覽申請書」上表示同意顯示該項資料,經地政
事務所或電腦系統核對委託人身分無誤後,得提供之。
3.預告登記於地籍資料庫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登載有請求權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資料者,及其他類此情形
,應併同處理。
(三)為解決地政事務所處理信託專簿時,遭遇私契內容龐雜、查閱困難
,涉及個人資料難以處理等問題,並為因應將來個資法修正,人工
處理之信託專簿,將受其規範,請本部地政司(土地登記科)儘速
研修土地登記規則,檢討廢除信託專簿之設置,而將重要信託條款
登載於地籍資料庫,以供第三人查閱。
六、散會:中午 12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