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02.03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36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
要 旨:
信託專簿與人工登記簿之信託相關資料均係紙本登載,故不受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仍得提供民眾申請閱覽或複印,該信託專簿內容應視
為信託登記,而用以對抗第三人
主 旨:有關申請信託專簿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應否限制申請人資格及資料
內容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1 月 10 日府地籍字第 0970204569 號函。
二、查為配合辦理信託法有關私人間債權債務事項內容之登記,達信託法
第 4 條所稱信託登記公示效果,以對抗第三人,爰本部於 85 年 1
2 月訂頒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乙種(91 年 7 月 1 日廢止
),並復於 90 年 9 月研修土地登記規則時,增訂「土地權利信託
登記」之專章,將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納入該章規定,其中第 132
條明定地政機關應於辦理信託登記後,將信託契約或遺囑彙整複印裝
訂成信託專簿,提供公開閱覽或申請複印,以便利民眾查閱土地權利
信託登記之內容。準此,該信託專簿內容,應視為已依信託法第 4
條規定為信託登記之一部分,而足以對抗第三人,故地政機關受理民
眾申請閱覽或複印信託專簿,尚無上開規則第 24 條規定之限制。
三、至提供民眾申請閱覽或複印信託專簿內容之範圍,本部前於 94 年 5
月 13 日召開「研商受理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資料相關事宜」會議,
該會議結論(一)略以:「多數信託專簿雖載有受託人、委託人、受
益人、監察人等詳細身分資料,惟其與人工登記簿信託登記資料均係
紙本登載,因個資法係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上開紙本資料未受
其規範,仍可維持現行閱覽或複印作業方式,全部資料予以提供。」
該會議紀錄並於 94 年 6 月 6 日以本部台內地字第 0940069358
號函送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各縣市政府在案,爰仍請依上開會議結
論辦理。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6 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40069358 號
主 旨:檢送本部 94 年 5 月 13 日召開「研商受理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資料相
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其與貴管有關事項,請依議辦理。請縣市政府轉
知所轄各地政事務所。
說 明:為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0
930074840 號函釋,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登記資料,執行
發生疑義,經本部邀集法務部、部分縣(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
論。
附 件:研商受理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資料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18 樓第 4 會議室
三、主持人:張司長元旭 記錄:陳秀美
四、出席人員:
法務部 黃荷婷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彭麗霞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秦美琪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未派員)
臺北縣政府 許家鳳
臺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魏良卉
桃園縣政府 王小慧、陳玲瑛
本部地政司土地登記科 陳希婉
地政資訊作業科 杜雪霙
地籍科 吳燕芬、陳秀美
五、會議結論:
(一)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登記,於地籍資料庫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其他登記事項欄載有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及委託人姓名
、出生日期、統一編號及住址等個人資料。民眾申請查詢或閱覽時
,依現行作法,前揭資料均予提供,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及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093
0074840 號函釋意旨不符,應予修正。又多數信託專簿雖載有受託
人、委託人、受益人、監察人等詳細身分資料,惟其與人工登記簿
信託登記資料均係紙本登載,因個資法係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上開紙本資料未受其規範,仍可維持現行閱覽或複印作業方式,
全部資料予以提供。
(二)查委託人已非所有權人,僅能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
謄本,其申請查詢或閱覽信託登記資料時,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其他登記事項欄應僅顯示「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及委
託人之姓名、住址資料。另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因非委
託人,不得申請顯示委託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資料。有關地籍
資料庫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載個人資料之處
理,各地政事務所及本部地政司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1.資料欄位應分成 2 欄,一為登載「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
專簿」及委託人之姓名、住址資料,二為登載委託人之出生日期
、統一編號。本部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應配合修正相關電
腦作業系統程式,於修正完成後,新申請信託登記案件即可依上
述原則登載;另提供程式,供各地政事務所清查已登記之信託登
記案件,修正相關資料欄位。
2.委託人有需要顯示其出生日期、統一編號之信託登記資料者,應
於「地籍資料及閱覽申請書」上表示同意顯示該項資料,經地政
事務所或電腦系統核對委託人身分無誤後,得提供之。
3.預告登記於地籍資料庫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登載有請求權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資料者,及其他類此情形
,應併同處理。
(三)為解決地政事務所處理信託專簿時,遭遇私契內容龐雜、查閱困難
,涉及個人資料難以處理等問題,並為因應將來個資法修正,人工
處理之信託專簿,將受其規範,請本部地政司(土地登記科)儘速
研修土地登記規則,檢討廢除信託專簿之設置,而將重要信託條款
登載於地籍資料庫,以供第三人查閱。
六、散會:中午 12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