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03.16 內授消字第09800422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要 旨:
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工會非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
所定之徵調對象,如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償,不無爭議;惟可請上揭顧問公
司或工會推薦名單後再行徵調,或以締結行政契約的方式委託進行鑑定事
宜,方為妥適
主 旨:有關震災後公共設施損害緊急鑑定,可否動員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工
會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2 月 27 日工程技字第 09800080570 號函。
二、查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僅明定徵調對象為「相關專
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及技師公會尚非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款第 4 項規定之對象,
爰依「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予以補償,不無疑義
。
三、惟本案可研議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工會推薦優良技師名單後再
行徵調,以利徵調處分之送達並確保鑑定品質;另亦得依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之規定,以行政契約方式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公會
締結行政契約,委託其進入災區進行鑑定事宜,以上僅供酌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