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8.18 北市法一字第09732139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
要 旨:
經查處後,仍未經許可及對外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之違法業者,因不動產
經紀業管理條例未有連續處罰之規定,但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規定連
續處以怠金
主旨:有關未經貴處許可即對外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之違法業者得否連續處罰疑義一案,復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7年8月12日北市地三字第09731990200號函。
二、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第 l項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
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上開條文既無連續處罰之規定, 貴處擬以裁罰基準規定連續處罰之
法源,似有未合。至本案情節依 貴處說明所述,該違法業者經查處後,並無停止營
業行為,經移送法院偵查審理中,仍持續變更營業場址繼續營業,雖法院尚未結案,
惟經查獲仍繼續營業者,似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
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
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故 貴處得依此一規定,按日連續處以怠金,至其停止
違法經營不動產業務為止。
三、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副本: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已於100年12月20日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