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15 北市法二字第09731248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
要 旨:
臺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第 7 條規定,已報備之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證明文件,未報備者應檢附全
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證明文件,不得依土地法第 34-1 條規定辦理
主旨:關於臺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第 7條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5月12日北市都建照字第09762696700號函。
二、查臺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第 7條關於使用空間之設置,就已報備
與未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設置許可時區分應檢附之文件,亦即已報備之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應檢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證明文件,而未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應檢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其二者之間為不同之對待是否有違
反公平原則,而須進一步檢討修法事宜,依理當由 貴局為重新評估之,至未修法前
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無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規定辦理之餘地。
三、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