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6.02 農授水保字第09818496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
要 旨:
數行為人共同違反水土保持法,土地共有人如無故意過失,先令其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再依行政罰法等意旨,予
以分別處罰
主 旨:本會 92 年 10 月 15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21822017 號函釋停止適用,並
重新規定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本會 92 年 10 月 15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21822017 號函查與行政罰
法相關規定不符,應予停止適用。
二、共同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行為人裁罰方式如下:
(一)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行為人與土地所有人各異時,仍應由實際行為人
優先負責。如經詳細調查後仍無法認實際行為人,使得處罰土地所
有人。
(二)土地共有人無故意過失時,先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
符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再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4 條及法務部
97 年 1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70000279 號函意旨,予以分別處
罰。
三、檢附前開法務部函及本會水土保持局 97 年 11 月 27 日水保監字第
0971852098 號函影本供參。
正 本:臺北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
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
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
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本會
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水土保持局(監測管理組)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