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9.22 法律決字第098003593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對已解除保證契約之連帶保證人進行聯徵資訊查詢,是否適用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暨施行細則第 32 條之規定疑義
主 旨:對已解除保證契約之連帶保證人進行聯徵資訊查詢,是否適用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第 2 款暨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
規定,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公司債權管理部 98 年 8 月 25 日○○銀債權管理部(098
)字第 00241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
:「個人資料電腦處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公務機關應依
職權或當事人之請求,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該資料。…」及本
法第 26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準用上開規定。準此,非公務機關所蒐
集、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原則上於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
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請求,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該個人資料,且不得再
予利用。次按本法第 18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
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本法第 18
條第 2 款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指左列情形之一者:…二、契約因
無效、撤銷、解除、終止或履行而消滅時,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為行
使權利、履行義務或確保個人資料完整性之目的所形成之連繫關係。
…」乃指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因契約消滅,已由契約之一般普通關
係進入特殊的連繫關係,相互間雖非以給付義務為內容,但依誠實信
用原則,仍產生協力、通知、照顧、保護、忠實等附隨義務。於此一
情況下,非公務機關得例外對該個人資料為蒐集或電腦處理,惟仍有
本法第 6 條「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
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之適用。
三、至於對已解除保證契約之連帶保證券進行聯徵資訊查詢,得否適用本
法第 18 條第 2 款規定乙節,因來函未敘明辦理轉銷呆帳內部覆查
作業與確認上開連帶保證人聯徵資料正確性因之關係,個案事實不明
,故請參酌上開說明依具體個案加以判斷。如有疑義,宜請先徵詢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意見;如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於適用法律尚有疑義,再請該會賜函本部憑辦。
正 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