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2.29 法律字第09707008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要 旨:
為因應電視購物台業者有洩漏客戶個人資料之輿情反應,職掌廣播電視節
目及廣告之審查、取締事項之機關,應本於權責賡續管理,以避免有違法
利用個人資料或違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之情事發生
主 旨:為因應輿情反應,請 貴局對所管大眾傳播業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賡續管理。請 查照。
說 明:按大眾傳播業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3 條第 7
款第 2 目所定之非公務機關,而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之審查、取締
事項,乃 貴局職掌事項(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 7 條第 2 款),
並經 貴局訂定「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要點」第 3 點所確
認。是以,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以廣播、電視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
品,不得有違法利用個人資料或違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之情事。
為因應電視購物台業者有洩漏客戶個人資料之輿情反應,請 貴局本於權
責賡續管理。
正 本:行政院新聞局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