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9.16 法律決字第097002607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
要 旨:
勞工保險對於紓困貸款債務,若符合債務清理條例者,自能依此而為清理
債務之動作,但其仍需依法申報此債權,其時效因此而中斷,若資格不符
該條例者,其屬司法之行為,應依民事法律為處理原則
主 旨:有關勞工保險條例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
程序清理其債務時,保險人應如何確保勞工保險基金債權相關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7 年 6 月 16 日勞保 1 字第 0970070570 號函
二、旨揭案情,業經本部轉準司法院秘書長 97 年 7 月 11 日秘台廳民
二字第 0970013400 號函復,略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債
務人如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自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
算程序清理其債務,…紓困貸款保險人仍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之
必要,以免發生失權效果在案(諒達)。三、至於另詢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有逾期未清償貸款本息者,保險人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或民法第 129 條規定,對即將罹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案件辦理中斷
時效事宜乙節:
(一)如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得依該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
清理其債務之紓困貸款未償案件,此類案件之消滅時效,依該條例
第 34 條規定,因申報債權而中斷。
(二)至非屬得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逾期未償案件,查此類追償事
件,似與健保局對逾期未償還全民健保紓困基金貸款追償事件之性
質相類似,而關於健保紓困貸款追償事件,前經最高行政法院暨所
屬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 7 月 9 日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討論,認
屬行政私法行為,應以民事事件之程序處理,檢附座談會法律問題
第 15 則討論資料供參。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