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5.28 法律字第09700179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作成行政處分而中斷
。但該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之時
效視為不中斷
主 旨:有關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32 條關於時效計算疑義乙案,本
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責會 97 年 5 月 13 日原民衛字第 0970024001 號函。
二、「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為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所明定。復依同法
第 132 條規定:「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
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準此,因行
政處分作成而中斷之時效,自該處分失效時起視為不中斷。詳言之,
自該處分失效時起,與原處分做成前已經過之時效期間一併計算消滅
時效。至於上開所稱之「撤銷」包括作成處分之行政機關、上級機關
、訴願(復審)決定機關與行政法院判決所為之撤銷原行政處分等情
況,均屬之。
正 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