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4.10 法律決字第0970008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要 旨:
關於「台灣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申請案,法務部同意並列為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且針對該會章程草案內容中部分條文用語不一致、語義不完整、涉
及教育相關問題提供意見說明
主 旨:關於「○○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申請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7 年 3 月 5 日台內社字第 09700338951 號函。
二、本件「○○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申請案,所附該會章程草案第 2 條
、第 4 條所訂該會之宗旨及任務,與本部職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業務相關,本部同意並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三、有關該會章程草案內容,本部意見如下:
(一)章程草案第 2 條及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有關「不當蒐集、使用
及交換」之用語,建議與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修正草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用語一致;另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並無類似消費者保護法第 28 條規定,故該會章程草
案規定得接受案件申訴,如進行斡旋,並不發生超越現行法令之其
他效果。 故建議於章程草案第 4 條第 1 款末尾增加「....,
並依法令規定協助處理之。」等字。
(二)章程草案第 4 條第 6 款規定:「推動個人資料保護專門教學與
研究機構之設立」,有否涉及短期補習教育等相關問題,建請洽商
教育部表示意見。
(三)該會章程草案第 11 條及第 30 條語義不完整,其文字漏繕之處,
宜請查明補正。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