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3.17 法律決字第097000864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依獎勵造林實施
要點之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
符合撤銷期間等,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規定要件
審酌之
主 旨:關於貴局辦理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因地方政府核准有瑕疵,可否撤銷原處
分或轉換為全民造林計畫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7 年 3 月 4 日林造字第 0971740268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
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本
法第 127 條第 1 項復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
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
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
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本件函詢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
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均係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 9 點之
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授
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21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75 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
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符合撤銷期間等,
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本法第 117 條至第
121 條規定要件審酌之。
三、次按所謂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係將違法之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地轉變
成具有相同程序及實質要件之合法行政處分,本法第 116 條訂有明
文,來函所詢 94 年度以前核准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屬山坡地之處分者
,得否轉換為全民造林計畫之處分乙節,事涉個案具體事實,亦請參
照上開說明本諸職權審酌。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