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8.14 法律決字第09707005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
要 旨:
為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均得以確實依法並順利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
事件,有就此事件之執行事項訂定注意事項之必要,檢送「行政機關與司
法機關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注意事項草案」,以利後續
研修作業
主 旨:檢送本部擬具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案件業務
聯繫注意事項草案」(如附件 1),敬請於 97 年 9 月 15 日前惠示卓
見,俾憑辦理後續研修作業。請 查照。
說 明:一、按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 26 條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
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依刑事法律處罰;如該行為未
受刑事處罰時,行政機關則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復同法
第 32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如
未為刑事處罰時,應通知原移送機關等相關規定。惟因上開規定與本
法施行前實務上所採刑事罰與行政罰得予併罰之情形不同,為使行政
機關與司法機關均得以確實依法並順利辦理此類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
事件,洵有就此類事件之執行事項訂定注意事項之必要,期使行政機
關與司法機關得以遵循,去擬訂本草案。另鑑於本草案涉及各機關辦
理主管行政法規中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事件之裁處執行程序,敬請貴
機關惠示卓見,俾利本部進行後續研修調整。
二、貴機關如有修正意見,建請依意見彙整表格式(如附件 2:彙整表格
式電子檔請自本部網站首頁「法律事務司」之「行政罰法」下載)撰
寫,並請將填具之意見彙整表電子檔傳送 scottiehua@mail.moj.gov
.tw 。如無意見,得免備文,以書面傳真方式告知本部(Fax:02-23
884245)。
三、本案聯絡人:科長鍾瑞蘭(02)23146871 分機 2240 ;薦任科員華
澹寧(02)23146871 分機 2232。
正 本:司法院刑事廳、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
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吳常務次長辦公室(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6 份)